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中国信息化系统集成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,英文译名为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CIIA
第二条 本协会是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、设计、开发、实施、服务及保障和与信息产业相关的科研、教学、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管理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,推动中国系统集成行业的发展,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;维护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;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,以促进全行业技术、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,为促进系统集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行业道德准则、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;
(二)组织行业培训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、信息交流、会展招商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;
(三)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,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,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;
(四)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、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;指导、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、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;
(五)开展行业统计,行业调查,行业信息发布,行业准入资格(或者资质)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,价格指导与自律,提供公信证明;
(六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行业要求,协调会员与政府、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
(七)维护行业信誉,推进行业诚信建设,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,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;
(八)参与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,提出立法建议,协助立法调研;
(九)参与制定行业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;
(十)参与制定、修订企业技术标准、计量标准、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,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;
(十一)监督会员依法经营,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,可以采取通报批评、警告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;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;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自愿提出申请;
(三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(四)诚实守信,无不良记录;
(五)遵守中国系统集成行业规则;
(六)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、设计、开发、实施、服务及保障和与信息产业相关的科研、教学、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管理等相关企事业单位,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;
(七)地方系统集成本协会(学会)、同行本协会(学会),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;
(八)行业从业人员、专家与学者,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员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申请表,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;
(二)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,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(复印件);
(三)秘书处审核;
(四)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;
(五)秘书处登记注册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对本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;
(二)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(三)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、转让的科研成果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;
(四)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(五)取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;
(六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;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八)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。
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;
(三)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;
(四)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;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、注销和更名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、三、 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/3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宪法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,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本协会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